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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税收政策的优惠运用(10)

时间:2012-04-10  点击: 来源:未知

    例:E公司(居民企业)拥有F上市公司4000万股股票(股票面值为1元/股,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赵某拥有F上市公司1000万股股票。2010年度F公司年报披露:总股本为5000万元,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1500万元。2011年5月16日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和公积转增资本的预案:10转1派2,即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1股,合计500万元,现金每10股分红2元,合计1000万元。

    分析E公司和赵某分红所得的税务处理:

    1.F公司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E公司和赵某的股票投资总成本保持不变,没有发生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2.F公司派发现金股利时E公司获得现金4000/10×2=800万元,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以上的免税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赵某获得现金1000/10×2=200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20%×50%=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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