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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税收政策的优惠运用(9)

时间:2012-04-10  点击: 来源:未知

    分析王某、张某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

    1.2009年6月10日王某行权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10-5)/6×25%-1005]×6=18970元。

    2.2010年6月1日张某解禁第一批股票时应纳税所得额:[(30+15)÷2-10]×20000×40%=10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0÷12×25%-1005)×12=12940元。

    3.2011年6月1日张某经考核不符合解禁条件,股票被公司收回并返还了股款,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税收优惠政策之四——分红处置

    投资分红是股份公司在赢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投资者的红利,是上市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是将当年的收益,在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项目后向股东发放,是股东获得收益的一种方式。一般说来,股东可以以三种形式实现分红权:以公司当年利润派发现金、以公司当年利润派发新股和以公司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

    对于投资者取得的分红,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投资者为居民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若连续持有境内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还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二、投资者为个人的相关优惠政策: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另: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分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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