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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各种扣除项目的稽查案例(2)
时间:201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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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A、计算应分摊的利息。
a)截止1996年11月应分摊的利息:
33.6×12÷48=8.4(万元)
b)1996年11月至1997年8月间应分摊的利息:
(98-33.6)×12÷(48-20)=27.6(万元)
c)总计应分摊的利息:
8.4+27.6=36(万元)
B、计算可扣除的其他开发费用。
(37+125)×5%=8.1(万元)
C、计算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
36+8.1=44.1(万元)
④计算可扣除的税金。
A、营业税:360×5%=18(万元)
B、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18×(7%+3%)=1.8(万元)
C、印花税已按规定计入了管理费用,此处不再扣除。
D、可扣除的税金总计:
18+1.8=19.8(万元)
⑤计算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37+125)×20%=32.4(万元)
⑥计算扣除项目总金额。
37+125+44.1+19.8+32.4=258.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