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您现在的位置:京审首页 > 房地产企业 > 土增税清算 >

土地增值税各种扣除项目的稽查案例(2)

时间:2011-09-22  点击: 来源:未知

  A、计算应分摊的利息。

  a)截止1996年11月应分摊的利息:

  33.6×12÷48=8.4(万元)

  b)1996年11月至1997年8月间应分摊的利息:

  (98-33.6)×12÷(48-20)=27.6(万元)

  c)总计应分摊的利息:

  8.4+27.6=36(万元)

  B、计算可扣除的其他开发费用。

  (37+125)×5%=8.1(万元)

  C、计算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

  36+8.1=44.1(万元)

  ④计算可扣除的税金。

  A、营业税:360×5%=18(万元)

  B、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18×(7%+3%)=1.8(万元)

  C、印花税已按规定计入了管理费用,此处不再扣除。

  D、可扣除的税金总计:

  18+1.8=19.8(万元)

  ⑤计算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37+125)×20%=32.4(万元)

  ⑥计算扣除项目总金额。

  37+125+44.1+19.8+32.4=258.3(万元)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