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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收检查指南(3)
企业所得税方面:
1、不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推迟实现销售,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2、采取预估成本、预转成本、按计划成本结算、按比例法结算等手段增大商品房成本,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3、滚动开发商品房,不按配比原则进行成本核算,人为地造成利润向后推迟,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4、不合理工资列支和三项经费超过规定标准未作调整,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5、业务招待费、广告费超过规定标准未作调整,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6、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房价格明显偏低未作纳税调整,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7、自用房、出租房保留成本明显偏低,多结转销售成本,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8、甲料直接进开发成本,再全额取得施工方发票重复入账,及非法取得假发票、虚开发票进开发成本,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9、借给关联方的资金不收取利息,未作纳税调整,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10、将开发期的利息入“财务费用”,多转当期成本;
11、前面营业税方面的问题中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如:1、3、7、11、14点。
个人所得税方面:
1、发放工资、奖金,支付集资利息,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股东分红或利润分配增加股东个人投资额,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在福利费、工会经费等科目中支付给个人的应税项目,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公司管理人员在两处以上取得收入,未按规定合并申报;
6、员工的旅游费未并计个人收入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在“应付工资”等科目为员工支付个人所得税,未按含税金额计算。
其他小税种方面:
1、建筑安装合同、租赁合同、广告合同、设计合同、保险合同、银行借款合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2、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缴少缴印花税;
3、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开发期未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公司自用房及出租房租金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