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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业税的税务筹划(2)

时间:2010-03-01  点击: 来源:未知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因此,在上例中,若甲乙双方采取第二种合作方式,即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乙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上述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在建房环节双方企业免缴了50万元的税款。
此外,工程设计合同中包括境内和境外服务时,由于境外服务收入可免营业税,因此,应尽可能在合同中划分清楚境内外收入,否则税务机关有权划分境内外比例或全部视同境内劳务征税。总之,企业应充分了解税法,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总体筹划,在合法的前提下使企业总体税负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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