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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资产重组税收筹划方法

时间:2011-11-03  点击: 来源:未知

  伴随着企业所得税制的完善与各项补充文件的出台,我国资产重组业务的税收政策已经出现了重要调整,原有的资产重组税收筹划方法已经不适用现有政策法规。本文主要通过新旧资产重组制度的比较,探讨了新制度下企业资产重组税收筹划的新思路。

    一、我国资产重组税收政策的变化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以前,我国公司资产重组业务的税收政策依据对内资企业主要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对外商投资企业就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1997]国税发第071号)。除了这三个基本法规、规章以外,还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6号)。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中,又对企业投资转让所得处理作出了新的规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以上这些法律、法规、规章都已全部作废。从法理上来说,即使是其中某些条款还有效,但必须要有新的规范性文件来重新加以明确。

    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关于企业资产重组的法律、法规、规章正在建立之中。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六十条中没有提到资产重组的税务处理规则。其中涉及资产重组处理原则有两条,即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直接涉及资产重组规定就是第七十五条,该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企业的资产重组都属于一般情况下的应税重组,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重组才是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的特殊重组。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及《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资产重组配套文件。这些文件构成了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资产重组税收筹划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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