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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资产重组税收筹划方法(4)
(二)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转化筹划法
实物资产的转让,不论是什么资产,都会产生较大的税收成本,如土地转让需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等,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转让会产生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而股权的转让不需缴纳营业税,也不会产生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契税等负担,如果股权有增值,仅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如果将资产转让转化为股权转让则可以避免实物资产转移下的各种流转税负担。举例来说,某公司A为非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公司拥有一块土地,原始购入价格为5000万元,现价为1亿元,另有一房地产开发公司B希望从该公司购入这块土地,但是,如果直接采取土地购买方式,则税负较重,尤其是土地增值税负担。为了减轻土地直接转让的税负,两公司协商后达到统一筹划方案,先由A公司将土地评估,价值1亿元,然后再用土地投资,新注册一家公司C,A公司持有C公司100%股权,然后,过一段时间后,A公司将其所持有C公司100%股权全部转让给B公司,转让价格为1亿元,这样,B公司就能过拥有C公司100%股权方式而取得了这块土地的控制权。这一过程中,企业所得税没有减少,A公司用土地评估投资时,产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5000万元,同样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而土地直接转让时,也会产生5000万元的资产转让所得,但是这样却可以避开了土地交易项下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但国家税务总局以前曾专门发文明确不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这一方式规避土地增值税。
(三)法人股东与自然人股东转化筹划法
一般情况下,法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适用税率为25%,而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税率为20%,而且自然人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暂不征税,法人股东先将股权转让给自然人股东,然后,再由自然人股东出售给非关联的其它外部主体,以实现股权的增值,这样就可以将股权转让所得的适用税率由25%降到20%,如果是上市公司,甚至可以实现免税待遇。另外,对于外籍自然人股东可以享受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暂不征税待遇,但是非居民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却需要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将股权由非居民企业法人股东转让给外籍的自然人,然后,再由外商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外籍自然人股东收到的股息、红利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四)股权转让损失税前扣除筹划法
原企业所得税法下对股权转让损失抵减正常经营利润一直都有限制,即当年扣除的股权转让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全部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权投资收益,这说明,股权转让损失有筹划的空间。但同时对这一限制的取消的呼声也很高。到目前为止,在没有新的文件出台以前,还可以说暂时没有这样的限制。由于股权转让所得是要并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股权转让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理属当然。如果一家公司母公司盈利,但100%控股的子公司一直亏损,由于子公司亏损只能由子公司弥补,不能结转给母公司,那么母公司就可以出让子公司100%股权,因为子公司亏损,所以子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格肯定小于原投资成本,这样就在母公司产生股权转让损失,以前由于有股权转让损失税前扣除的限制,没有办法让股权转让损失抵减正常经营的盈利,现在这一限制取消后,就可以实现股权转让损失抵减正常经营盈利,从而实现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目的。特别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股权转让价格合理的评估机制,如果纳税人有意低价转让股权营造股权转让损失,税务机关很难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