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规程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点击: 时间:2020-04-03 13:09
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
互金协发(2018)020号
 
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业务退出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良性退出网贷业务,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贷机构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网贷机构平稳退出,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刑法》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网贷机构主动终止网贷业务、退出网贷行业,包括业务转型、依法解散、依法破产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依法进行网贷机构终止、清理、清退网贷业务,制定和实施退出方案,应依法合规进行,杜绝违法违规犯罪行为。
 
(二)市场化运作
 
网贷机构制定退出方案时应遵循市场化原则,运用市场手段选择合适的退出路径,鼓励网贷机构优先采用并购重组方式化解风险、退出网贷行业。
 
(三)优先保护出借人
 
网贷机构应积极稳妥地做好退出相关工作,合理处置不良资产,妥善清退出借人资金,贯彻出借人保护优先原则,预防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协会监督

 
网贷机构退出网贷业务应接受区金融办和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如实向协会报告资产、资金、运营模式、出借人、借款人、存管等数据信息,反馈面临的逾期风险和退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会根据网贷机构风险隐患的严重程度,分类分级进行监督并制定相应的制度。
 
 
第二章    业务退出程序

(一)存量业务情况,金额、笔数、出借人数等;
 
(二)清偿方案,清偿资金来源、清偿步骤、清偿周期;
 
(三)存量业务处置计划;
 
(四)业务清偿和存量业务处置团队组成;
 
(五)网贷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承诺。
 
第九条网贷机构决定清理网贷业务、退出网贷行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当日关闭发标、放款及出借人充值、投标等功能,保留还款、提现等功能的持续运行。在退出方案实施期间,网贷机构不得注销,不得开展新业务,经营地址不得变更,网站不得关闭,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失联。
 
第十条在业务退出方案实施过程中,发现有违法犯罪线索的,协会将依法协助监管机关进行查处,协助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章  退出备案与资料报送
 
第十一条网贷机构在作出清理网贷业务、退出网贷行业的决定后,应及时向区金融办和协会报备。
 
网贷机构应加强同监管机关的沟通,接受监管机关的监管。
 
网贷机构应加强同协会的沟通,向协会提供各类风险隐患信息,反馈退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接受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网贷机构在作出退出方案后,应及时向区金融办和协会报送如下资料:
 
(一)网贷机构基本情况说明
 
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信息、股东信息、备案信息、高管团队、分支机构与关联企业信息、官网与APP信息、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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