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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生产设备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国内采购的生产设备,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进口生产设备,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购进生产设备涉及支付运输费用时,凭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以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借记“固定资产”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等账户。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如果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得抵扣;缴纳消费税的小轿车、摩托车和游艇的增值税也不在抵扣范围。
[例 1]某公司购入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设备价款300万元,增值税51万元;支付运输费2.5万元(增值税扣除率为7%)。该业务已取得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会计处理如下:
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51+2.5x7%=51.175(万元)
借:固定资产 3 023 2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1 750
贷:银行存款 3 535 000
二、购进需要安装和自行建造生产设备
购进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和自行建造生产设备先计人“在建工程”账户,待该工程完工达到预计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账户。采购工程物资,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应计人工程物资价值的金额,借记“工程物资”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等账户。
企业为自行建造、维修、改造或组装生产用的机器设备而购进工程物资的进项增值税可以扣除,如果是为房屋建筑物在建工程而购进的工程物资不可以扣除。
【案例2】某公司建造一台新产品自动化生产设备,以银行存款购人为该工程备用的钢材、水泥等专用物资160万元,支付增值税27.2万元。实际领用该工程的专用物资156万元。剩余物资转为原材料。领用仓库原材料一批2万元。分配本期工程人员工资2.6万元。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工程竣工后交付使用。会计处理如下:
1.购人为工程准备的专用物资
借:工程物资 1 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2 000
贷:银行存款 l 872 000
2.该工程实际领用专用物资
借:在建工程 1 560 000
贷:工程物资 1 560 000
3.剩余专用物资转为原材料
借:原材料 40 000
贷:工程物资 40 000
4.该工程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20 000
贷:原材料 20 000
5.分配本期工程人员工资
借:在建工程 26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6 000
6.工程竣工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 1 606 000
贷:在建工程 1 606 000
三、分期付款购进生产设备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