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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4)

时间:2011-01-26  点击: 来源:未知

 (六)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纳税人是否必须逐年弥补亏损,可否在5年内任意跳越式弥补?
 答:应逐年弥补亏损。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 (一)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 问: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进行税务处理时能否计算折旧或摊销从税前扣除?
 答: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以公允价值的变动计算相应的损益,不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法》未对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做特殊规定,因此其税务处理应按税法对资产的一般性规定进行处理。在实际征管中,凡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按税法规定计算折旧、摊销,并准予扣除。会计与税法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法规定调整。

 (二)问:企业外购的土地和房屋的金额无法分开核算,是否可以一并计入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如企业是购买土地自
 答:企业外购房屋,如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金额无法分开核算,相关土地使用权可与建筑物一并计入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如企业购买土地自建房屋,相关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分别处理。

 (三)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问题
 1、新法实施前内资企业购入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问题
 问:某内资企业2006年购入使用期为30年的土地使用权,按30年摊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现企业希望调整为按10年摊销,能否调整?如何调整?
 答: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该内资企业2006年购入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使用期限为30年,因此其在2006年应按30年确定摊销年限。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政策未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已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可以进行调整,因此应按原政策确定的摊销年限(30年)执行到期。

 2、新法实施后企业购入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问题
 问:企业2010年新取得的使用期为30年的土地使用权能否按照不低于10年的规定进行摊销?
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但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通常情况下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即是其使用寿命,因此按照合理性原则企业2010年新取得的使用期为30年的土地使用权应按30年进行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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