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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减免税应注意事项(7)

时间:2011-02-17  点击: 来源:未知

  二十三、金融企业符合坏账条件的银行卡透支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金融企业符合坏账条件的银行卡透支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持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资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交法院破产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2、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以其资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资产或遗产清偿证明;3、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交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证明;4、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以其资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5、余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二十四、金融企业符合坏账条件的助学贷款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金融企业符合坏账条件的助学贷款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交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债务人死亡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债务人丧失完全民事能力的证明,或经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以及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理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2、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交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终结裁定书,以及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理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3、贷款逾期后,在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同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交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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