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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5)
(三)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的证明、清单,确认抵押资产的变卖价值;
(四)确认抵押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被鉴证人以保证、质押、留置方式提供担保发生的实物资产损失的鉴证,参照本条规定执行;随保证方式发生的货币资产损失以及定金发生的损失的鉴证,参照本章第一节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投资损失的鉴证
第十六条 债权性投资损失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程序和方法:
(一)评价被鉴证人有关债权性投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或编制债权投资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
(三)审核申报损失的债权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确认债权性投资的账面价值;
(四)区分债权性投资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材料;
(五)确认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十七条 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的鉴证,应当审核被鉴证人的专项说明,综合有关证据出具鉴证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贷款类债权损失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程序和方法:
(一)评价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关注被鉴证人执行的会计制度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准则;
(三)获取或编制短期贷款(长期贷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四)获取并审核贷款合同、协议、贷款证(或IC卡)及授权批准或其他有关资料和借款凭证(借据),确认贷款的真实性,并与会计记录核对;
(五)审核申报损失贷款的偿还情况,核对会计记录和原始凭证;
(六)关注是否属于可以申报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是否有贷款损失以外的损失混同贷款损失申报扣除;
(七)申报损失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的金额计算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呆账准备金(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与使用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八)按照税法对金融企业贷款损失的管理要求,区分贷款损失的具体情形,分别取得充分、适当证据材料;
(九)确认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十九条 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程序和方法:
(一)评价被鉴证人有关股权(权益)性投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或编制股权(权益)性投资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