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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九点提示(3)

时间:2013-01-09  点击: 来源:未知


  七、所得税定率征收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实行定率征收企业须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具体申报方法如下:

  1.预缴申报

  企业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天内,依照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申报。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预缴申报可采取网上申报、电话申报和携带纸质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申报等方式。

  2.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根据企业的实际应税收入,依照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

  企业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年度收支情况报告表》;

  (3)减免税有关备案资料(享受所得税减免企业报);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八、所得税定率征收企业须注意哪些事项?

  定率征收企业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在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相关的具体情况:

  1.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变化的;

  2.本年度应纳税收入达到或超过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第8项规定规模的;

  3.本年度企业的利润率与核定应税所得率比较,增加达到或超过20%的。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依规定报告的经营变化情况,将进行认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作出调整或保留企业已鉴定的征收方式及应税所得率的处理。

  九、所得税定率征收企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企业应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如违反税法有关规定或有以下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重新鉴定所属年度的征收方式、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并按新的鉴定结果计缴企业应缴税款。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对企业的行为作出处理。

  1.企业未按规定如实、准确、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支出等有关信息及变化情况,造成税务机关核定偏离企业实际的。

  2. 企业利用核定征收方式有意逃避纳税义务,或有为他人代开发票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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