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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损益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3)
时间:201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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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投资方取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缴企业所得税,但应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投资合同或协议书,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等资料,办理上年的纳税申报和减免税备案手续,并取得税务机关填发的备案受理回执。
投资损益的会计、税务处理原则
假设本案例中,乙公司2012年可分配利润是65万元,按权益法核算,在资产负债表日,源潇公司则在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26万元,在税收上作纳税调整减少26万元。其会计分录、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制,与上述投资亏损业务做反向操作即可。
对外投资收益或损失的账务处理及纳税调整总的原则是:权益法核算的,在每年底(资产负债表日)按在被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核算投资收益或亏损,分别作利润增加或减少的会计处理;在税收上相应作减少或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调整。被投资企业宣告或实际分派利润时,会计上作利润增加处理;税收上按免税收入作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调整。不论何种核算方法,被投资企业经营期间的亏损在投资方不作会计处理,更不得用投资方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