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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签合同降低契税的策略及经典例解(2)

时间:2013-06-05  点击: 来源:未知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3)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二)纳税筹划方案
  基于以上法律依据,企业在买卖房屋及其附属物时,可以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房屋买卖合同,一份是附属物买卖合同,可以实现附属物不交接契税的目的。
  【案例2】甲公司有一化肥生产车间拟出售给乙化工公司,该化肥生产车间有一幢生产厂房及其他生产厂房附属物,附属物主要为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若干油气罐、挡土墙、蓄水池等,化肥生产车间总占地面积3 000平方米,整体评估价为600万元(其中生产厂房评估价为160万元,3000平方米土地评估价为240万元,其他生产厂房附属物评估价为200万元),乙化工公司按整体评估价600万元购买,假设缴纳契税的税率为4%,请分析如何签订合同使乙化工公司缴纳的契税最低。
  筹划前的契税成本:乙化工公司应缴纳契税=600×4%=24(万元)。
  根据财税[2004]126号规定,纳税筹划方案如下:甲公司与乙化工公司签订两份销售合同,第一份合同为销售生产厂房及占地3 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合同,销售合同价款为400万元,第二份合同为销售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附着物(主要包括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若干油气罐、挡土墙、蓄水池等)的合同,销售合同价款为200万元。
  经上述筹划,乙化工公司只就第一份销售合同缴纳契税,应缴纳契税=400×4%=16(万元),第二份合同不缴纳契税,比筹划前节约契税支出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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