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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立项前期费用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2)
时间:201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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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税务处理
一、用好“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接受鉴证咨询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抵扣增值税。同时,该文件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和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程项目立项前期不能判断是否通过审批的项目,在支付前期费用时,符合抵扣条件的,可抵扣增值税,待立项审批通过后,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税前扣除政策。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二)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企业预期能通过审批的项目,如实际未通过立项审批,企业归集在“在建工程”的支出,应按要求做好税前扣除工作。
分析
企业工程项目立项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审批,外部政策环境的变化以及内部管理规划的调整,都会对立项的结果产生变化。比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规定,已经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处于立项前期的工程项目就有可能受影响。
例如,国有企业甲,是从事生产加工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拟新建一栋工程技术中心大楼,用于办公和技术研发。该项目自2012年6月启动论证,2012年10月支付工程咨询费用212万元(服务商为上海企业),在2013年4月支付工程咨询费用120万元(服务商不属“营改增”试点地区企业)。2013年8月,根据国家政策,甲企业决定终止该项目。
分析一:甲企业启动该项目时,预期能通过审批。因企业计划加大研发投入,并同时改善办公条件,预期项目能通过立项审批。
1.2012年10月支付工程咨询费用212万元,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下同):
借:在建工程 212
贷:银行存款 212。
2.2013年4月支付工程咨询费用120万元
借:在建工程 120
贷:银行存款 120。
3.2013年8月该项目终止
借:营业外支出 332
贷:在建工程 332。
分析二:甲企业启动该项目时,不能判断是否通过立项审批。虽企业计划加大研发投入,并同时改善办公条件,但分析企业内、外部条件尚不能判断能通过立项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