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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字画如何缴纳流转税?(2)
时间:201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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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首先,国税发[1999]40号提到的“受托拍卖”,并不是税法上视同销售的“销售代销货物”行为,二者说法不同,不能划等号。
其次,如果作为视同销售行为,委托方与拍卖行均作为单独的纳税人。拍卖行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很普通的,此时适用进销项核算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就是由当期销售额与适用税率(17%、13%等)的乘积得出;细则第三十四条还规定,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拍卖行如果不认定一般纳税人,受托拍卖物品超过小规模销售额标准,就应该适用增值税税率(17%、13%等)。这与国税发[1999]40号中规定的适用4%的征收率,是否产生了矛盾呢?
还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 )规定,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个人委托拍卖,以拍卖成交价格作为个人转让收入额。
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委托拍卖,也应该以拍卖成交价格作为转让字画的收入额,而不应将委托方与拍卖行分开单独确认收入。假设M公司通过拍卖行以180万元成交,支付给拍卖行的手续费为成交价格的5%。应缴纳增值税为180÷(1+4%)×4%=6.92万元,手续费为180×5%=9万元,M公司取得收益为180-6.92-9=164.08万元。
我们应该注意到,企业自行转让与委托拍卖的征收率都为4%,区别在于前者减半征收。而后者还要交付一笔手续费,但可能转让价格高于前者。纳税人应考虑二者各有利弊,做好纳税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