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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及其对内资企业的影响(2)

时间:2014-07-09  点击: 来源:网络

  (四)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福利费的变化

  教育经费由原来的1.5%变为现在的2.5%。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福利费一律以计税工资为计税基数。工会经费以交纳的凭据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如果没有上交,不能税前扣除。教育经费现在必须是企业支付出去才可税前列支,否则已经计提的要进行纳税调整。新税法 对“应付福利费”的处理明确规定如下:1.采用新会计准则、新财务通则的企业2007年不能计提“应付福利费”,2007年前若有余额可转入留存收益(如:盈余公积、资本等),不作纳税调增;2007年发生福利性费用支出可据实列支,全年不足14%的部分可作纳税调减;2008年1月1日开始据实列支。2.采用旧会计准则、旧财务通则的企业可以继续计提,但从2008年1月1日起,计提部分不能税前列支。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的施行,将对内资企业的所得税产生较大影响,其影响有利有弊,总体来讲利大于弊。

  (一)税率较大幅度下降,减轻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为照顾众多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也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条件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标准。《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依照上述标准,大多数中小企业将被界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总体来讲,因新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税率的降低,大部分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将呈下降趋势,税率的降低将明显降低其税收负担,提高内资企业的税后净利,绝大多数内资企业将从中受益,有利于内资企业修养生息,增强发展后劲。两税合并后受益最大的首先是以前税负水平高的企业:一是以采掘业为代表的传统产业,例如钢铁、煤炭、造纸、食品饮料、橡胶行业等等;二是服务业,例如金融保险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业、公用事业行业等。[会计师事务所]

  (二)明确了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的规定,不征税收入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我国税法规定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我国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主要目的是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

  (三)部分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较大幅度提高

  1.工资、薪金支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新的法律法规将税前扣除的工资定额标准从现行人均每月1 600元提高至2 000元,与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相衔接。提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将使企业增加税前扣除,工资全部在成本列支,并提高折旧率等,这些有利于内资企业积极引进人才和加快企业的技术研发。

  2.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实行《企业所得税法》以后,简化了公益性捐赠支出的计算,提高了捐赠支出的标准,有利于提高纳税人捐赠的积极性,将促进社会的进一步和谐。

  3.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支出。《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实施以后,除个别行业扣除比例降低外,绝大多数行业企业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有较大幅度提高。其中最显著的变化是业务宣传费超支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部分费用扣除比例不变,但计算基数有增长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实际发放工资总额高于计税工资限额的企业而言,虽然扣除比例不变,但新政策提高了三项费用税前扣除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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