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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科学院‘创新2020’组织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以下简称“先导专项”)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第105次常务会议的精神,参照国家有关科研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先导专项是由中国科学院发挥建制化优势,组织院属单位跨学科、跨领域共同实施的科技专项。先导专项致力于突破关系我国国际竞争力、经济社会长远持续发展、国家安全及新科技革命的可能方向的前沿科学问题和战略高技术问题,并取得重大原创成果。
第三条 先导专项围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与国家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相互协调与衔接,集科技攻关、队伍孕育及能力建设于一体,致力于形成重大创新突破和集群优势。
第四条 先导专项包括前瞻战略科技专项和基础与交叉前沿方向布局两类。
前瞻战略科技专项侧重于突破战略高技术、重大公益性关键核心科技问题,促进技术变革和新兴产业的形成发展,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基础与交叉前沿方向布局侧重于瞄准新科技革命可能发生的方向和发展迅速的新兴、交叉、前沿方向,取得世界领先水平的原创性成果,占据未来科学技术制高点,并形成集群优势。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按照“顶层设计,精心组织,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组织实施先导专项。
第六条 中国科学院在策划、论证和立项的各个环节,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并充分听取科技界高水平专家意见。建立中国科学院、财政部工作会商机制和专项策划的咨询机制,充分征询听取相关科技管理部门的协调意见。
第七条 先导专项组织实施管理的原则:
(一)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先导专项以解决国家前瞻性科学研究和战略性重大需求为目标,主要针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迎接新科技革命和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关键作用的科技问题,开展长期持续攻关。
(二)顶层设计,机制创新。先导专项发挥中国科学院科研组织建制化和多学科综合优势,加强宏观把握与战略判断,自上而下组织策划,创新组织管理模式,统一协调,协同攻关,系统推进。
(三)权责明晰,管理规范。先导专项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实行以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主管部门立项决策制度,以及执行过程的项目监理制度,保证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的科学、公正与公平,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四)培养人才,建设能力。结合先导专项的实施,培养和凝聚一批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全面提升相关领域科技创新能力。
第八条 先导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支持,所需经费纳入中国科学院年度部门预算管理。应科学合理配置先导专项资金,加强审计与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 中国科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先导专项,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先导专项管理规定和规范;
(二)组织先导专项策划遴选、咨询评议、方案论证,并批准立项;
(三)组织经费概算及年度预算方案审核;
(四)批准组建各先导专项领导小组和总体组(部);
(五)组织对各先导专项的监督、检查、验收及后评估;
(六)对各先导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做出调整处理决定。
第十条 各先导专项实行先导专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先导专项总体组(部)(以下简称总体组(部))具体组织实施下的各任务承担单位负责制。
第十一条 各先导专项批准立项后成立领导小组,负责相关先导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领导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相关专项总体组(部)建议方案;
(二)审定相关专项实施管理细则;
(三)审定相关专项年度计划及年度经费预算建议方案;
(四)审定相关专项计划任务及经费调整建议方案;
(五)监督检查相关专项总体工作进行及目标完成情况;
(六)协调解决相关先导专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各先导专项批准立项后,依托牵头单位成立总体组(部),具体负责相关先导专项的总体协调与组织实施。牵头单位是保证先导专项顺利实施并完成预期目标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相关先导专项任务分解,确定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任务和经费安排;
(二)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制定阶段实施计划,确定节点目标;
(三)组织编制年度计划与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四)检查协调项目、课题(子课题)的执行;
(五)组织年度总结,检查确认年度计划及节点目标完成情况;
(六)根据进展及任务目标完成情况,提出项目、课题(子课题)计划任务及预算调整方案;
(七)对专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承担任务的法人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和提供配套支撑条件,严格执行国家、院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三章 策划与立项
第十四条 各专业局研究提出拟组织先导专项的优先战略领域和国家重大需求,规划战略局会同计划财务局组织征询院内外专家意见建议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遴选的原则是:
(一)围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依据“创新2020”科技战略重点,选择关系我国国家安全及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关键共性的核心科学技术问题;
(二)选择前瞻科技布局,采取新的技术路线,集中实现突破性进展,促进技术变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
(三)选择国内外尚未组织研发或尚未取得突破进展,有望取得重大原创成果,占据未来科学技术制高点的基础与交叉前沿方向的关键科学技术问题;
(四)选择适合中国科学院发挥学科特长、技术积累以及建制化优势组织实施的专项。
第十五条 规划战略局会同计划财务局组织召开咨询会,邀请国家有关部门领导和战略科学家,对拟组织先导专项的优先战略领域和国家重大需求进行咨询。
第十六条 各专业局根据咨询会议的意见建议,围绕确定的战略领域和国家需求,选择科技创新目标清晰、管理体制机制健全、人才队伍有保障、资源配置合理的专项,组织编写先导专项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局汇总实施方案,征询科技部等相关部门对拟启动的先导专项内容与现有科技计划或工作的协调意见。相关部门于15个工作日之内将书面协调意见反馈计划财务局。各专业局根据协调意见,修改、完善实施方案,提交计划财务局。
第十八条 计划财务局会同规划战略局组织召开先导专项实施方案论证会,邀请相关专家对先导专项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论证。对有明确产出目标的先导专项,论证会专家还应包括相关行业部门管理专家、企业专家等。
第十九条 各专业局根据实施方案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并组织编报专项经费概算。计划财务局根据先导专项实施方案的经费需求和国家、院有关经费管理规定,组织经费概算评审。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局将实施方案论证和概算评审结果,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批准立项。
第四章 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院批准立项的先导专项,应成立领导小组和总体组(部)具体负责相关先导专项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先导专项由项目组成,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课题及子课题。项目一般为综合性的、集成性的任务,是为完成先导专项的总体目标和任务分解设立的;课题(子课题)是为完成项目的目标和任务分解设立的。同一先导专项分解出来的若干项目(课题)应建立有机集成和衔接,保证项目对先导专项、课题对项目的支撑,最终实现先导专项的总体目标和任务。
第二十三条 总体组(部)根据先导专项实施方案和经费概算方案,研究确定项目、课题(子课题)任务承担单位,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制定阶段实施计划,确定节点目标,并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四条 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实施计划和节点目标,专业局组织填写任务书。先导专项任务书由计划财务局会同相关专业局与牵头单位签署,项目任务书由计划财务局会同相关专业局、牵头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署,课题/子课题任务书由牵头单位、相关专业局、项目承担单位与课题/子课题承担单位签署。
第二十五条 专业局组织总体组(部)及相关单位研究确定各项目、课题(子课题)年度工作任务,编制年度计划及年度预算,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计划财务局组织年度预算评审,结合评审结果和年度计划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提出年度预算方案,报送财政部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六条 专业局组织总体组(部)依据年度计划任务定期检查各项目进展,并组织进行年度总结,形成年度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报告,经领导小组审议后于次年1月底前提交计划财务局。
第二十七条 先导专项应严格按照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内容和节点目标,并依据年度计划执行。确需调整或变更研究目标、考核指标、实施方案、技术路线、各级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实行分级变更调整制度,由总体组(部)提出调整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确需中止的课题/子课题,由总体组(部)提出书面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并提交计划财务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中国科学院项目评估监理中心”组织对先导专项实施过程的监理,监督、检查各先导专项的任务执行情况,及时掌握进展,为管理决策提供支撑。
第二十九条 先导专项科技负责人和项目、课题负责人应集中主要精力从事先导专项的研究工作。对于主体承担先导专项、项目的负责人,除先导专项外不再承担其他国家主要科技计划任务。
第五章 验收与后评估
第三十条 先导专项实行逐级验收的机制。总体组(部)负责组织课题/子课题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中国科学院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及先导专项的总体验收,具体工作由计划财务局负责。
第三十一条 对于前瞻战略科技专项的验收应邀请相关产业部门、使用部门的专家参加。
第三十二条 总体组(部)应在专项/项目执行期终止后及时向计划财务局提交专项/项目验收申请和全套验收资料。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验收的专项/项目,应提前向计划财务局提出延迟验收的申请。
第三十三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并进行问责:
(一)未能实现《先导专项任务书》规定的目标;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含财务数据)不真实;
(三)未经批准,逾期半年以上。
第三十四条 验收结束满3年,由计划财务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后评估,并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后评估结果及后续研发建议。
第三十五条 中国科学院应适时将先导专项进展情况及专项验收结果向国务院汇报并向院内外公告。
第三十六条 每个五年计划结束后,由科技部、财政部组织开展先导专项完成情况的绩效评价。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先导专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制度,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按先导专项执行进度安排经费,当年结存经费冲抵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十八条 先导专项经费是指在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专项外协费、其他费用等。
先导专项所需购置的仪器设备一般应纳入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统一管理。对于确实无法纳入的、且为保证先导专项实施所必须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单独编制预算,在预算评审中单独审核,并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专项外协费仅指先导专项实施过程中确有必要委托外单位整体设计加工的费用。承担单位应提出真实的专项外协依据,并通过合同或任务书的形式对专项外协内容进行明确,专项外协费不得层层转拨。
第三十九条 先导专项实行五年概算和年度预算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概算和预算编制应当全面反映先导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与支出,做到收支平衡。
(一)先导专项概算和预算编制要根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先导专项概算和预算编制包括收入与支出两方面。
收入概算和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各先导专项的目标、任务和实施阶段,合理确定中央财政投入经费使用的方向和重点。
支出概算和预算的编制,应当围绕先导专项确定的目标,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实施先导专项的合理需要。
(三)先导专项实行年度管理的预算制,对有明确节点目标的先导专项实行年度预算与关键节点控制相结合的拨款方式;对其他类先导专项按年度预算执行计划拨款,并结合计划执行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按规定程序逐级审核批准后,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年度预算细化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十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确需调整的,在保持专项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由先导专项承担单位自行做出调整,并于年底前将预算调整情况报总体组(部)备案;其中设备费、专项外协费、差旅费、劳务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交流费一般不得调整增加。在先导专项执行期间出现目标和技术路线调整、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致使专项经费预算总额发生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第四十一条 中国科学院组织对先导专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结果、承担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等,将作为承担单位编制预算、调整预算安排以及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先导专项通过验收后,各承担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并由承担单位编制决算,逐级报至总体组(部),依托单位审核汇总后报计划财务局。经费如有结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知识产权和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先导专项要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知识产权专业机构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各先导专项应建立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制度。
在立项阶段,完成《知识产权分析报告》,对项目涉及领域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情况以及可能形成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前景进行分析。《知识产权分析报告》应作为实施方案编制及论证的必要内容。
在实施阶段,应跟踪同期国内外相关研发进展与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进行知识产权分析,向项目负责人提出技术路线调整等建议。
在验收阶段,提交《知识产权总结报告》,对项目实施期间知识产权创造情况进行总结,提出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策略。《知识产权总结报告》应作为项目验收的必要内容。
在项目验收后三年内,继续跟踪相关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先导专项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论文、学术报告等发表、发布前,课题(子课题)责任单位要向专门机构进行审查和登记,涉及到应当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在提出专利申请前不得发表、公布或向他人泄漏。
先导专项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技术秘密、研发的关键器件等,在对外公布及转让前,应经总体组(部)审定并报领导小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公布转让。
先导专项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科技成果,在申报国家科技奖等各类奖励时应服从总体组(部)的统筹安排,申报前须征得总体组(部)同意。
第四十六条 先导专项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承担单位使用和管理,院有权进行调配。
第四十七条 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组织实施先导专项应优先使用已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提高已有大型科学仪器的使用效率。先导专项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八章 档案、保密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先导专项完成后,应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完备相关技术文件、财务决算报告等,专项验收时应同时组织档案验收。
第五十条 先导专项组织实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管理规定。各先导专项要建立层次清晰、职责明确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确保专项保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第九章 罚则
第五十一条 建立先导专项组织实施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专项实施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科研不端行为等,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使用和管理经费的,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以外,视情况予以缓拨、停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程序报批后终止项目;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各专业局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先导专项的管理细则,加强先导专项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落实。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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