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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个人基础信息等有关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依法为扣缴义务人和个人的情况保密。对未为扣缴义务人和个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其他税收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扣缴义务人和个人的税法宣传、政策辅导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或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2.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附件1
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扣缴义务人编码:
扣缴义务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纳税人姓名 身份证照类型 身份证照号码 国籍 所得项目 所得期间 收入额
1 2 3 4 5 6 7 8
免税收入额 允许扣除的税费 费用扣除标准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应纳税所得额
9 10 11 12 13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应扣税额 已扣税额 备注
14 15 16 17 18
合 计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