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
E-mail: lzm@cpa800.com |
2月1日起正式执行!税务总局5条重要通知汇总!(2)
时间:2020-02-12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公告同时明确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处理流程和方式。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自2020年2月1日起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新规定
为进一步遏制虚开发票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界定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处理要求与流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情形等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自2020年2月1日起
部分地区试点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新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公告明确,对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税车辆,自2020年2月1日起,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四个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试点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以下简称“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自2020年6月1日起,将应用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机制扩大到全国其他地区。
试点地区自2020年2月1日起、其他地区自2020年6月1日起,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以发票电子信息中的不含税价作为申报计税价格。纳税人依据相关规定提供其他有效价格凭证的情形除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2月纳税期限延长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明确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