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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税收筹划的思考(2)
(二)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别
1.课税范围和方式的差别
有些国家对法人或自然人的所得、财产及财产转让都不课税,大多数国家对此都征税,有的国家则只对所得征税,对财产及财产转让不征税。即使是都征税,但对同一种税,税目的多少、税负的高低、课税的具体范围和方式也因国而异,从而可能导致各国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差别。
2.税率的差别
税率常常是各国税收制度差别最大的一个要素。如同样是对所得征税,有的国家采用比例税率征收,如巴西、德国、加拿大等。有的国家采用累进税率征收,如美国、沙特阿拉伯等。即使是实行同一税率制度,各国也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状况,确定适合本国国情的税率,累进级次、级距、起征点、免征额和最高税率的规定也是千差万别,高低悬殊。如同是实行比例税制,巴西现行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加拿大为38%,德国高达45%,而黎巴嫩则仅有10%。因此,只要简单比较一下各国的税率表,就会发现税收筹划的巨大潜力。
3.税基的差别
税基指课税的基础和依据。一般而言,税基不外乎有三种:(1)对收入课税,即以纯收入或总收入为课税基础;(2)对财产课税,即以财产的实物量或价值量作为课税基础;(3)对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课税。对于从事跨国经营活动的纳税人,需要掌握每类税基所包括的具体范围及其各国的差异。比如,对作为所得税课税基础的所得来源,由于各国制定税法时所考虑的侧重点不同,同为所得课税的税基,其外延在不同国家可能有很大的差异,对各种扣除项目的规定也会有很大的不同。在税率一定的条件下,税基的大小决定着税负的高低。因此,它也是跨国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时所考虑的主要因素。
4.税收优惠措施的差别
出于各种经济或政治目的,各国在税收上会实行一些优惠政策。由于各种纳税优惠措施的存在,使得税收实际税率大大低于名义税率,为跨国纳税人创造了国际税收筹划的良机,而各国税收优惠措施存在的程度上的差异,又为跨国纳税人选择从事经营活动的国家和地区提供了回旋的余地。
(三)各国征收管理水平的差别
对国际税收筹划来说,各国征收管理水平上的差异是十分重要的,明显的例子就是在执行税收条约或协议的情报交换条款的各有关税务当局管理水平上的差别。如果某一缔约国的管理水平不佳,就会导致该条款大打折扣,从而为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