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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与年度纳税申报(3)
时间:201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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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审
表间关系:第6行第10列=主表第24行即100万元。
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140-100)×25%=10万元。注: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该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款,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四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三项相应修改为:“第四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人本行。可见,预缴期利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按照月度或者季度以及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四条中第一分条规定,第一部分为第一行至第十六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二行至第九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十一行至第十四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十六行。因此,只有”据实预缴“的纳税人,才可以享受用预缴期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待遇。
来源: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