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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施工企业如何做好纳税筹划?(2)

时间:2012-10-08  点击: 来源:未知


  (三)合同注明事项的纳税差异

  合同注明事项对企业日后纳税水平也有影响,例如在合同中区分混合销售中的材料费用和劳务费用就是很重要的一点。

  在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一项装饰工程,施工企业A下属市政材料生产子公司C生产工程需要的装饰材料并提供该种安装业务。于是,子公司C与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500万的合同,其中,单独注明了材料价值400万,安装费100万。其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是25万元。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子公司C签订合同时注明将材料销售业务和材料安装业务分开,此时的100万安装费只需按建筑业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需缴纳的税金是增值税为400÷(1+17%)×17%-25=33.12(万元),营业税是100×3%=3(万元),税金总计36.12万元。而如果子公司在合约中不单独注明,则有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很可能导致多缴税。

  二、施工经营阶段的纳税筹期方法

  (一)折旧年限的选择

  施工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时应采用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不应采用高于税法的年限。这样,可以及时将折旧费用计入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施工企业A为了更好的完成这次施工任务,决定采购一项大型的机械设备。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是15年,但是计入固定资产的时候,该项设备的折旧年限是10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所以,当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时,尽管设备能使用15年以上,但是在账面上折旧时,要尽量采取税法规定的,最短期限的折旧法。折旧具有抵减所得税的作用,通过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折旧,能够将后期的费用在前期抵减所得税,推迟了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不仅可以缩短固定资产的投资回收期,加快企业的资金周转,同时将收回的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也取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二)避免大修理费用的形成

  企业要会利用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形成的递延费用来延缓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施工企业A平时很注意对企业的设备等大型固定资产进行维修保养。但是在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施工企业A在维修保养过程中,除了必要的修理外,并不将保养修理期集中在一起,使之一次性发生较大金额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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