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
E-mail: lzm@cpa800.com |
用足用好税收优惠的筹划案例(2)
时间:2013-04-27
点击:
次
来源:未知
4.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的税收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发布的《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中,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包括两方面:
一是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
二是通过利用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财税〔2008〕149号文件将“综合利用产品”排除在林木产品初加工范围之外。也就是说,林业综合利用产品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和财税〔2008〕47号文件、财税〔2008〕117号文件的规定,该公司以锯末、树皮、枝丫材为原材料,生产人造板及其制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后来,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公司生产的部分人造板和对人造板进行深加工生产的部分家具,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经与税务机关沟通,公司以锯末、树皮、枝丫材为原材料生产人造板及其制品取得的收入享受“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但必须与以木片为原材料生产人造板及其制品取得的收入分别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鉴于此,公司对以锯末、树皮、枝丫材为原材料和以木片为原材料生产人造板及其制品区别不同的生产线,分别核算收入。
提示
1.四项筹划方案主要采用了进项税额抵扣差异、林木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预计可节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560万元以上。
2.在拆分原材料收购部、设立独立核算的原材料加工厂时,出现了一个取舍的问题。如果拆分,加工厂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其产品“木片”不属于财税〔2009〕148号文件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将带来增值税实际负担的增加;如果不拆分,其在生产人造板环节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最后,企业经过再三权衡,增值税是按增值额的17%征收,加上进销税率差,其税负必然小于21%,且增值税即征即退只有最后一年,退税比例80%;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经过比较分析,企业最终选择了拆分后纳税的方式。
3.拆分家具业务以后,在人造板生产销售环节和家具生产销售环节,可重复享受“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