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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税务风险及最佳做账方法(10)

时间:2013-08-30  点击: 来源:未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可以适用此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7/08
  (3)其它应关注的内容:“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
  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十四、企业借款收取或不支付利息,税务机关如何对待?
  一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核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是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三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4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融通资金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问题:无偿贷款是否可能被纳税调整?
  • 1、所得税(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因 为条例25条将无偿赠送劳务界定为视同销售)
  • 2、营业税(营业税,无偿赠送劳务不属 于视同销售,如果是关联企业,税务机关 会有权调整。
  争议点:可能认为“计税价格 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
  二十五、解决贷款利息三个方案
  一是预收货款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帐款
  二是增资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三是委托贷款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
  但是如果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
  以后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冲减委托贷款本金;
  只有待本金能够收回时,才能确认委托贷款的投资收益。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设置“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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