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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税务风险及最佳做账方法(4)

时间:2013-08-30  点击: 来源:未知

  九、企业以股东名义或其他企业名义向银行贷款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以股东名义或以其他企业名义向银行贷款,企业应与实际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由借款人到税务部门开具发票,符合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相关规定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十、企业通过第三方贴现承兑汇票,汇款是第三方企业或个人,其贴现利息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答:不符合商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规定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向个人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发生的利息或手续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013年宁波地税解答:
  问:银联商务公司转付给商场顾客刷卡消费款项时按顾客刷卡消费金额一定比例扣收手续费,但不提供相应的发票或其他任何凭据,商场直接记入财务费用,请问商家支付银联公司手续费未取得合法凭证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银联公司、银行等单位在顾客刷卡消费时按比例收取的手续费应按规定缴纳流转税,因此按规定应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商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上述手续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十一、企业以按揭形式购入生产设备,银行要求企业用个人名义(法人代表)办理按揭,购入生产设备的发票抬头为单位名称,每月向银行还本付息单据均为个人名字,企业把本息打入个人银行账户再向银行还款,问这部分利息(资本化后通过固定资产摊销)能否税前扣除?
  答:该部分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二、具有金融许可证的财务公司,收取利息时只提供“计收利息清单(付息通知)”,企业能否凭“计收利息清单(付息通知)”在税前扣除?
  答:据了解,目前金融企业收取利息一般只提供“计收利息清单(付息通知)”,利息凭证格式应向地税局报备。
  企业利息支出可以凭财务公司“计收利息清单(付息通知)”在税前扣除。
  十三、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损失,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四十六条第五款,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答: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损失,应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六章债权性投资损失的确认。
  但非关联方不收取利息或没有计算利息收入的不能确认为可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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