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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企业优惠政策(3)
时间:201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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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审会计师事务所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财税[2009]31号在所得税方面对于文化企业的政策也适用于动漫企业,该文件第五款规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第六款规定,对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5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2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1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动漫企业有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国办发[2006]32号还规定,企业出口动漫产品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三、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国办发[2006]32号规定,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这就是说,动漫企业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可以享受文化体育业税目3%的低税率,而不是以前的服务业税目的5%税率。《通知》在这一政策基础上更加明确和具体。
此外,财税[2009]31号规定,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