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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专项审计问题
中注协于2008年11月12日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以下简称《审计指引》),在《审计指引》的具体指导下,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已开始大量承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以下简称认定专项审计)业务,认定专项审计工作顺利推进。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在认定专项审计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此进行探讨与分析。
一、认定专项审计的简要回顾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作出具体规定,即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列出了“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为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2008年,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管理工作指引》)。《管理办法》和《管理工作指引》均明确要求,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需要企业提交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即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和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作为申请材料。
二、认定专项审计业务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研究开发人员的判定。企业研发人员工资薪酬在整个研发费用中占有较大比重,因而,准确界定研发人员,对认定专项审计来说非常重要。但审计过程中,对企业研发人员的判定存在一定难度,有时很难判定究竟哪些人员属于研发人员。比如,许多企业未按部门核算工资,员工聘任合同中也未注明具体岗位。又比如,一些研发人员经常参与企业的日常生产管理,往往具有双重“身份”。企业研发人员不能准确划分,其人工成本就容易和企业其他人员的人工成本相混淆,从而给认定审计后续工作带来困难。
2.研发费用的归集与分配。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发现,认定企业在研发费用的归集与分配上存在以下问题:
(1)研发费用未与其他生产经营支出相区分。不少企业没有专门的研发机构,研发费用与日常生产经营支出混在一起,未作任何区分。即使设有专门研发部门的企业,其研发费用也往往不单独核算、列示。也有一些企业将与科研项目有关联,但不能算作项目投入的支出直接归集到研发费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