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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专项审计问题(2)

时间:2010-08-02  点击: 来源:京审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研发费用未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一些企业没有建立与研究开发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研发费用的日常会计核算上,不少企业通常只设置研发费用总账,并未按研发项目设立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但在出具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时,需要提供每一个研究开发项目的具体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因此,在核定研发费用时,就需要对认定企业的研发费用重新按照项目进行分类核算,逐项加以认定,给审计人员增加了不少工作量。同时,也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尤其在企业高新技术项目较多的情况下,分项核算认定就显得更为繁琐。

  (3)研发费用分配标准有时难以合理确定。在《管理工作指引》中,并没有给出研发费用在各项目间分配的具体标准。不少企业和事务所反映,研发费用分配标准的合理确定有时比较困难。主要体现在:①企业多个研发项目共用一些研发设备与仪器,折旧费用在各项目间的分摊依据不好确定。②企业存在多个研发项目,但没有研发人员明确的项目分工,也没有其详细的考勤记录,研发人员的人工支出在各项目间的分摊标准很难确定。③研发费用往往按人为估计的比例分摊,科学与否往往很难确定。由于研发费用在各项目间的分配存在较大的难度,不少认定企业在研发费用分配标准的具体确定上过于随意。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确认。不少事务所反映,《管理工作指引》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界定不够具体细致,只是明确了相应的概念,并未给出具体的确认标准。在执业过程中,高新技术收入的确认存在一定困难,尤其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往往拿不准。比如,中间产品(服务)收入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科技开发型企业收到的相关部门的课题经费,该如何确认收入。又比如,研发项目往往有许多辅助人员参与,其工资是否计入研发人员的人工成本。

  另外,《管理办法》中提到,提出认定申请的企业,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当占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但《管理办法》并未阐明总收入的具体内涵(比如是否包括投资收益、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容易引发歧义。

   4.《管理办法》和《管理工作指引》的某些规定有待商榷。企业收入增长可能会出现负数,如果评价企业增长的指标(如资产增长率、收入增长率)过于硬性化,可能使一些很有潜力的企业被拒之门外;在研发项目的技术判定上,讲述得不够具体、细致,对有关指标的计算也规定得比较模糊,审计人员较难判定企业的在研项目是否确为高新技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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