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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涉税后续管理的八个热点问题 (3)
时间:201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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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只是技术转让收入,其有别于技术开发收入,二者性质不同。根据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分为几类性质: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对于企业,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的合同都必须到省科技局或商务部门进行合同性质认定的,省科技局或商务部门会对合同的性质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证明。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企业应区别不同的行为签订不同的合同,采用不同的模板合同进行认定。对于税务机关而言,税务人员除根据技术认定证明认定交易合同是否技术转让外,还应该结合企业合同的内容进行认定。
五、一个享受高新技术的企业,优惠税率为15%,发生的研究开发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两种税收优惠能否同时享受?
这是一个优惠叠加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综上所述,C公司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可以与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同时享受。
六、享受优惠税率的高新企业需要审批吗?
例如:A公司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税率时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规定:除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七、享受优惠税率的高新企业怎样备案管理?应该提供什么备案资料?
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对于享受优惠税率的高新企业如何加强备案管理出台了符合当地管理要求的政策规定,不仅规定有备案期限、备案需要报送的资料和管理程序等,例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9〕52号)中规定,备案期限为次年4月底前,备案时企业应该报送以下资料:《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