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您现在的位置:京审首页 > 常见问题(FAQ) > 税审 >

公司印制的传单,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时间:2010-11-30  点击: 来源:北京京审会计师事务所

问:公司为提高知名度而印制宣传资料(传单和广告手册)向公众发放,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上述公司发放宣传资料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相关阅读

北京验资     公司验资    北京公司验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北京京审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报表审计内部审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亏损审计清算审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等。查看更多服务项目>>

咨询电话:010-82672400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