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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处理(2)
例2:沿用例1资料,A公司2008年度按会计准则核算的会计利润为300万元,假定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没有其他调整事项,则该公司2008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应为:
应纳税所得额=300-100×50%=25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50×25%=62.5(万元)
二、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
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则属于资本化支出,构成无形资产成本,应允许加计后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按照规定摊销,也就是说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从无形资产使用的月份起,按其使用寿命平均进行摊销。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方式,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第一种方式:是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构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100%转入无形资产,在规定的使用寿命内平均摊销;待纳税申报时,再按年摊销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在纳税申报环节享受所得税的优惠。
例3:沿用例1和例2资料,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开发支出资本化条件的120万元,构成无形资产成本。假定该非专利技术的使用寿命为10年。A公司2009年度按会计准则核算的会计利润为350万元,假定按税法规定没有其他调整事项,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2008年12月31日,该非专利技术研发完成并形成无形资产,转账分录同例1题第4笔分录。
2、从2009年起,无形资产每年的摊销处理:
借:制造费用 12(120/10)
贷:累计摊销 12
3、计算2009年的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350-12×50%=344(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344×25%=86(万元)
第二种方式:是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构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150%,直接转入无形资产成本,同时将加计的50%成本的摊销额提前计入企业研发年度的净利润。在会计核算时,按使用寿命进行平均摊销,将加计后的摊销额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不需要再进行纳税调整,从会计核算上享受了税收优惠。
例4:沿用例3资料,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2008年12月31日,将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120万元,按150%加计后转入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 180(120×15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2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180- 120)
同时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60万元,作为净利润提前计入企业研发年度的净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0
2、从2009年起,无形资产每年的摊销处理:
借:制造费用 18(180/10)
贷:累计摊销 18
上述两种加计扣除方式,虽然形式上不同,但其结果是相同的,每年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均是形成无形资产成本150%的使用年限的平均值。前者是在会计核算时不反映加计扣除,而在纳税申报时进行了调整扣除。后者是在会计核算时进行了加计扣除;而纳税申报时就无须再进行调整。两种方式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结果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