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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备案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
时间:20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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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关于退税或抵顶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由于该企业没有事先备案,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也就不能调整申报数据,没有形成多缴税款,也就没有税款可退或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