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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下企业租金收入的财税处理(3)
例5:A公司2010年2月1日把闲置的沿街房经营性出租,租期一年,月租金200000元,该房屋每月应计提折旧90000元,合同规定,租期内全部租金自房屋使用权转移之日起5日内全部付清240000元。收到全部租金收入、计提折旧及结合本月实现的租金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240000
贷:预收账款 240000
借:预收账款 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90000
贷:累计折旧 90000
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费用;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其会计处理为:确认各期租金费用时,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租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综上所述,《条例》对租金收入的确认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那么合同期间某一时点税法与会计确认的收入金额则存在暂时性差异。但《通知》对租赁期限跨年度且提前一次性支付的租金收入允许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人相关年度收入,这种情况下租金收入的确认则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则税法与会计准则的规定趋于一致,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体现了税法与会计的趋同和衔接。需注意的是,《通知》仅仅对提前收取的租金收人确认政策进行了调整,而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仍然坚持按照《条例》规定的台同约定的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