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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半年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篇(5)

时间:2011-07-14  点击: 来源:未知

  第二大类,园艺植物初加工。细化后,《通知》规定的新鲜水果还包括番茄。

  第三大类,油料植物初加工。细化后,《通知》规定的粮食副产品还包括玉米胚芽、小麦胚芽两种初加工品。

  第四大类,糖料植物初加工。细化后,《通知》规定的甜菊又名甜叶菊。

  第五大类,纤维植物初加工。《补充通知》进一步细化了《通知》规定的麻类初加工和蚕茧初加工,细化后,《通知》规定的麻类作物还包括芦苇,蚕包括蚕茧,生丝包括厂丝。

  第六大类,畜禽类初加工。细化后,《通知》规定的肉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8、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对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9、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为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要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0、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对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即在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所指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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