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
E-mail: lzm@cpa800.com |
哪些情况下营业税按差额缴纳(2)
(五)《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考试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52号)规定,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合作开展考试的业务,实质是从事代理业务,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合作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六)《关于中国移动等通信公司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6号)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10699990和10699998分别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和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和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八)《关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2号)规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承运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合作运输方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铁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清算票据》为营业额扣除凭证,计算缴纳营业税。
对于上述营业税按差额征税的几种情形,纳税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纳税人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的合法有效扣除凭证。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