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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所得税调整对企业报税的影响(3)
时间:201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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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三、新政策完善了汇总纳税企业征收管理模式
旧政策多次出台补充文件,管理模式比较凌乱。新政策在总结实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较为完善的汇总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保证纳税人、税务机关各负其责,同时也提高了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管征效率。
(一)新设立企业的税务登记、资格判定和信息维护
首先,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其次,总机构应将其所有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第三,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供由总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最后,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企业提供的登记和备案信息进行审核,进行企业登记和税种鉴定,对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信息进行汇总纳税信息维护。
(二)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款分配和纳税申报
总机构在办理当年度首次季度税款分配的预缴申报时,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报送,同时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上述分配表;违反《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的,应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