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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部分热点难点问题解答 (3)

时间:2013-11-22  点击: 来源:未知

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11、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其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2、企业因“营改增”导致税负率增加,是否有相关的财政性资金扶持?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3、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营改增”纳税人未使用完毕的地税部门监制发票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普通发票事项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向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2013年11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必须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并于2013年11月15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1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0年发生融资租赁业务,2013年8月应开具国税监制发票还是地税监制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因此,应该开具地税本部门监制发票。

15、从事广告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业务,是否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提供广告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向主管国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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