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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解读“营改增”试点基本政策(6)

时间:2013-06-03  点击: 来源:未知


  ①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转移用途后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自用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③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包括货物丢失、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因管理不善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这些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导致征税对象实体的灭失,为保证税负公平,其损失不应有国家承担,因而纳税人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

  ④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⑤交际应酬消费。

  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且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划分清晰,征管中不易掌握界限,容易导致纳税人偷避税行为,因此,为了加强征管,引导消费行为,对交际应酬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以公平税负。

  如业务招待中所耗用的各类礼品,包括烟、酒、服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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