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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解读“营改增”试点基本政策(7)

时间:2013-06-03  点击: 来源:未知

  5.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进项税额的划分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五、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税额的计算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六、混业经营

  (一)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兼营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提供租赁服务并收取预收款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发生增值税代扣代缴情形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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