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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被指加大行政征税权 (2)

时间:2013-07-08  点击: 来源:未知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从实际的效果来看,这样的前置使中国税务争议案件几乎为零,可以说中国行政救济处于空白状态。而救济是纳税人基本权益,税务机关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存在问题,我们有零复议、零诉讼考核指标,如果这样的话,中国是税收制度最好的国家,而美国是最坏的。

  对于如何推进纳税争议制度改革,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提出了“两步走”方案,“应当首先取消缴纳税款前置的规定,在条件进一步成熟时,可进一步取消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前提条件的现行要求。”

  “两个前置”的制度规定在实践中也带来了问题。南都记者了解到,中国每年税务争议行政案件大约都在一两千起,占整个行政诉讼的不到1%。在美日等发达国家,纳税争议案件是律师第一位案源,而我国税务案则是律师案源的最后一位。

  广州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唐高翔分析说,很多企业由于纳税前置和复议前置的问题,不愿意去打纳税争议官司,认为要回已缴税款的难度太大了,造成实践当中纳税争议案件数量极少。

  限制税务代理被指垄断立法“夹带私货”

  修正案规定只有注册税务师才可以进行税务代理。这一条被杨小军称为“垄断性立法夹带的私货”。

  绝大部分专家学者认为,税务代理应当向适格的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在内的中介机构开放,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代理不应直接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草案将全部涉税专业服务许可给注册税务师所垄断的做法,既不符合我国税务代理的实际,也不符合国际潮流,从长远看,是背离法治。

  施正文认为,税务活动本质是法律活动,归口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的税务师不可避免站在税务机关的立场,规定只有注册税务师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侵犯了纳税人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财税法研究所执行所长朱大旗认为,立法部门对注册税务师职业缺乏法律认定,把律师、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师剥离违背税务代理本身的规律。

  杨小军认为,将税务代理的权利,垄断给由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的注册税务师行业无法体现“天下为公”的精神。这样的规定极不合理,属于垄断性立法夹带的私货。

  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主任许永东认为,职业的设立是根据行政许可法设立的,注册税务师至今没有法律依据,若按照现行征求意见稿通过,可能会造成行业零乱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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