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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将扩大

时间:2013-09-05  点击: 来源:未知
   8月28日,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双双提到“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徐绍史提到,当前房价反弹压力比较大,并明确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的时间表为下半年。而楼继伟也表示,将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为全面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进一步积累经验。

  1986年,国务院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2011年1月上海、重庆宣布开始试点征收个人房产税。此后,国务院明确提出,要逐步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专业人士表示,在“十二五”后期,全国推广房产税试点是必然的。房产税税源稳定,适合地方政府征收,可以作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缓解地方政府税源不平衡;可以发挥房地产市场运行调控作用,抑制房价的快速上涨,打击房地产投机行为;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引导居民合理的住房需求;有利于提高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

  在西方国家,房产税的征收由来已久,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共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房产税或房地产税。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无论从完善税制的角度,还是促进房地产价格稳定的角度,开征房产税都是大势所趋。

  但从中国的客观现实来讲,开征房产税是一项系统工程,还面临着许多技术性问题需要解决,比如征收对象按增量还是含存量,征收范围是多套房还是高价房、高档房,计税方式按价格还是按面积,如何解决房产价值或面积评估问题,税率由地方政府确定还是中央划定范围,是否采取累进税率、差别税率,有何种免税政策,等等。

  事实上,房产税改革已经探讨多年,但是虽然国务院多次表达推动意向,实际“落实工作”却一直滞后。专家表示,要推行这一改革尚有不少困难,如一些住房产权归属不清晰、缺乏大型住房信息系统、缺乏专业评估队伍等。不过,政府对于克服种种困难、推进房产税改革,已经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

  2012年8月开始,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地税官员开展了为期6个月的房产税税基评估集训,从而为开展非经营性消费房产存量部分恢复征税的试点,提供技术储备。

  2013年3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就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进行通知,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法制办、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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