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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并增值税简易征收率的欣喜与期望
6月1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将自来水、小型水力发电等特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6%、5%、4%、3%四档征收率合并为一档,统一按现行简易计税方法,执行3%的征收率。会后已一周余,有欣喜,也有期望。
一、征收率简并漏了谁?
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以正列举的方式,对财税[2009]9号和财税[2008]170号涉及的特定一般纳税人原适用6%征收率的小型水力发电、部分建材产品、自来水、生物制品等七类商品销售和原适用4%征收率的固定资产再销售、旧货、代销寄售物品、死当物品和免税品销售,全部明确减按2%征收率征收。
特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始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2012年5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明确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次对特定一般纳税人简并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后,涉及自产、批发零售两个环节的不仅有生物制品,还有自来水。
细心的税收从业人员很快发现,特定一般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中外合作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未列入财税[2014]57号文的调整范围;征收率为4%的项目中拍卖商品未列入财税[2014]57号文的调整范围。不过,很快就有人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对此做出了解释。财税[2014]57号文列举调整的项目,之前的发文字号均为“财税”字。中外合作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源于《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其调整权限在国务院;而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出自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应直接由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规定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两种货物销售,即“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也未调整;国税函[2009]456号批复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亦在应调整之列。预计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很快对以上项目作出调整。调整后,特殊一般纳税人多种征收率简并工作方能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