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弟表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往往通过兼并小型事务所这一快捷途径不断实现做强做大,在兼并的过程中,由于签约时合伙人是承担“有限(非连带)”责任,并购公司对选择新合伙人的标准就会相对宽松些,继而能够降低交易成本。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只以其对事务所的资产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债权人的风险相对较高,使得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有所降低,客户的满意度降低。因此,特殊普通合伙制无疑是今后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