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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3)
时间:201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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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第十条 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和惩戒指标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在行政处罚中,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4分;
2.在行业惩戒中,事务所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3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2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1分。
3.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4分;注册会计师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
4、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因执业问题受到刑事处罚的,按照对事务所的最高处罚减5分。
第十一条 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开展事务所评级,将事务所分为A、B两类4级,其中A类事务所分为3A、2A、1A三个级别。
第十二条 事务所按照综合评价得分和排名情况进行分级,排名全省前50名的为3A级,51-100名的为2A级, 101-200名的为1A级,200名以后的为B级。
第十三条 事务所受到下列情形之一处罚和惩戒的,在评级中直接定为B级(若原为B级的,则取消当年评级资格):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或行业公开谴责、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或撤销会员资格、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因执业问题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受到其他类别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在评级中直接下调一个级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