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时间:2011-01-13 12:37

问:我公司自2009年11月18日至2011年10月都是处于筹建期,因此只有费用没有收入。象我公司这种情况,日常对涉及财务人员和后勤行政人员的工资和费用都是进入了管理费用的开办费里,09年约有150万,其中招待费18万,其它的工程和技术专家的费用直接进入了在建工程,09年约有500万。因此09年利润表体现为亏损150万,在建工程科目500万。请问我在此次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税报多少才对呢?是-150万还是-132万(扣掉招待费)还是报0呢?在入在建工程的基建人员的招待费可以不考虑调整吗(如果不调整是否理解将招待费尽量计入在建工程就能实现全额税前列支,缺点就是要分20年以及要计入房产原值多交房产税)?


    答:关于筹建期的定义,财政部财法字[1999]第003号《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下同)之日的期间。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业之日,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止。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因此,对于在筹建期间发生的招待费,如果能准确发分摊属于在建工程的,可以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并在转入固定资产后依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不属于在建工程发生的费用,应列入长期待摊费用,同时根据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开办费也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无需按5年分期扣除。贵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相应的处理。

    贵公司正式营业以后发生所有业务招待费,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税前扣除,当年没有收入,业务招待费应全额调增,减少当年亏损。由于09年利润总额为亏损150万,应纳税所得额为一13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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