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汇算清缴中预提工程费用的扣除问题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次 时间:2011-01-13 12:41
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我公司于2009年底按出包工程合同的10%预提了工程成本460万,并按销售比例计入了经营成本300万。但在今年的税务检查中,检查人员要求我们调出这300万,理由是该项预提费用未按规定在2010年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发票。我想请教总局专家,是否预提的成本必须在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发票。
答:《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84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企业根据“办法”计提预提费用后,年度申报时应将预提费用的明细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整个项目完工后,应对全部预提费用进行清算,对于已预提但实际未发生的费用按规定进行税收处理。开发企业注销时应对全部开发项目预提费用情况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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