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时间:2012-01-16 13:46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不必纳税

    2011年,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应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不缴纳的财政性资金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分别是:(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是财政性资金包括: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三是这部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是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减半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扩大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高于6万元而低于3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融资租赁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某公司会计问:我公司2011年11月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一幢房产,合同约定自2012年1月起开始使用,请问房产税应由哪方缴纳以及如何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三条“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因此,房产税应由该公司自2012年2月起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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