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及提示(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对废弃处置方案的备案、弃置费的计提和税前扣除、弃置费的使用管理等作出规定,自2011年4月21日起施行。
3.应履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对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等6个问题作了明确,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4.企业资产损失扣除办法整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就申报管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等作出规定,是对企业资产(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政策的系统整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5.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此类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按规定在税前扣除。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6.年度纳税申报口径及预缴申报表的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以及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10%计算的部分等申报口径问题进行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其填报说明修订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7.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可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